高评委会及办公室的调整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撤销原设置在各市(州)的“湖北省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重新组建各地区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名称统一为“XX市(州)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二)撤销湖北省正高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评审委员会。将建筑工程技术正高级职称纳入“湖北省建筑工程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电子技术正高级职称纳入“湖北省电子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医药工程技术正高级职称纳入“湖北省医药工程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土地地质测量专业正高级职称纳入“湖北省土地地质测量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质量计量标准化专业正高级职称纳入“湖北省质量计量标准化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水利电力工程技术正高级职称纳入“湖北省水利电力工程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林业技术正高级职称纳入“湖北省林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安全工程正高级职称纳入“湖北省安全工程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环境工程正高级职称纳入“湖北省环境工程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路桥、港航专业正高级职称纳入“湖北省路桥、港航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通信专业正高级职称纳入“湖北省通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农业技术正高级职称纳入“湖北省农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其他工程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纳入“湖北省部分工程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三)撤销湖北省正高职高级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将经济专业正高级职称纳入“湖北省经济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其中将民营企业经济正高级职称纳入“湖北省非公经济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统计专业正高级职称纳入“湖北省统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会计专业正高级职称纳入“湖北省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将审计专业正高级职称纳入“湖北省审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省人事考试院继续承担“湖北省部分工程专业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湖北省工艺美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相关工作,评审级别为正高级及以下。
(五)将原设立在省人社厅职改办的技工院校教师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授权省人事考试院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