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以及本市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劳动者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以下对象可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
2.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处于缴费状态的在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从业人员”);
3.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
4.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等经认定的人员。
(二)外省市户籍、在本市就业的在职从业人员,参照本市户籍在职从业人员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外省市生源、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就读的毕业学年学生,参照本市生源毕业学年学生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项目
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或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规定组织实施的经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纳入补贴项目范围。
职业技能等级一般分为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
三、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劳动者结合自身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提高技能,参加上述补贴项目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证书信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中可查询的,予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四、补贴标准
根据劳动者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同等级,补贴标准分别为初级工(五级)1000元/人,中级工(四级)1500元/人,高级工(三级)2000元/人。(具体金额参考各地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范围内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原农村富余劳动力,以及残疾人、退役五年内的退役士兵按补贴标准享受10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在职从业人员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等院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毕业学年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享受1次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五、资金渠道
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经费通过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予以安排。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